案件描述2017年5月30日,A向B借款80000元,并向B出具借条一张,载明借款金额为91000元(包含本金80000元及利息11000元)。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,月息5%,利息为12000元,优惠1000元后,总金额为91000元。B以现金方式向A提供了借款。
被告人杨某2017年8月30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,2017年9月30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批准逮捕,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依法执行。现羁押...被告人杨某2017年8月30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
成都温江法院刑事判决书——涉嫌组织传销,发展线下人员。由于案子起诉时检察机关认定情节严重,其起刑为5年以上,本律师在辩护时抓住善心汇下线“账户数”不等同于下线人数,从而质疑本案的账号人数2679个并非...成都温江法院刑事判决书——涉嫌组织传销,发展线下人员。由于案子起
原告A公司。委托代理人赵军,四川腾誉律师事务所,特别授权代理。被告姜某。原告A公司诉被告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立案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原告A公司向本院...原告A公司。委托代理人赵军,四川腾誉律师事务所,特别授权代理。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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